自2019年起,笔者有机会代理了多起虚拟货币领域的纠纷,涉及到不同币种类型,包括比特币(BTC)、莱特币(LTC)、泰达币(USDT)、以太坊(ETH)、柚子币(EOS)、LAMB币等主流、或新兴币种;涉及到的交易和操作类型包括现货交易、合约交易、策略委托等。2020年底虚拟货币市场的大热使得该市场的活跃度激增,不少玩家纷纷入场;而2021年上半年市场的强烈震动也为该领域的潜在纠纷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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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X备用注册地址:https://www.notion.so/OKX_OKEx-ce48c7ec5741496893fa56244a060183【复制链接到浏览器打开注册】结合虚拟货币2020至2021年的市场变动,及这一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本文旨在选取虚拟货币领域的特殊交易方式——可使用杠杆的“合约交易”,与大家探讨一下该种交易的性质和法律保护的问题。
一、虚拟货币“合约交易”之简介 在虚拟货币领域,比较常见的交易方式为“现货交易”,即当下直接对虚拟货币本身进行交易的方式。而“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对约定未来某个时间按指定价格接收一定数量的某种资产的协议进行交易,合约交易的买卖对象是由平台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平台规定了其商品种类、交易时间、数量等标准化信息。合约代表了买卖双方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合约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相对于现货市场的交易,用户可以在合约交易中通过判断涨跌,选择买入做多、或卖出做空合约,来获得价格上涨、或下跌带来的收益。 例如,比特币合约交易,是用户无需实际拥有比特币也可进行的合约交易。选择合约交易,用户投资的是价格趋势,而非资产本身。用户可以决定做多或做空,选择做多,即看涨价格;选择做空,即看跌价格。 合约交易包括交割合约和永续合约。交割合约就是在规定的交割时间内,进行合约交易,入场持仓后,时间到了交割日期,无论持仓盈亏,系统都会自动平仓;永续合约是指持仓之后无任何的时间限制,除非到达强制平仓价格,仓位可以一直持有。不过,为了平衡市场多空比,永续合约持仓之后会结算资金费率,资金费率按持仓价值和做空做多来结算扣除或发放。 二、关于合约交易协议的适用法 要判断合约交易的有效性,首先要确认合约交易所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即需判断应当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来认定合约交易的有效性。由于当前虚拟货币交易在不同国家的监管情况大有不同,确认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实际上会对合约交易的性质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通常用户在主流平台上进行合约交易时,平台会与用户签署一份《合约交易的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合约交易协议》)。其中除了对合约交易的高风险进行提示、对保证金和杠杆的运作机制进行说明之外,可能还会单独就法律适用进行另外的约定。且一般来说,越是主流和权威的平台对此约定得越是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合约交易协议》具体约定的适用法,也可能和平台通用的《服务条款》中的约定略有不同。 就目前熟知的主流平台所推出的《合约交易协议》,关于协议成立、效力、履行、变更等所适用的法律,通常会约定适用该平台运营主体注册地的某外国法律。该等约定是否应当得到遵守?在中国法项下,应根据中国的冲突法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关系适用法》”)进行判断。 中国法项下,合同关系的适用法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涉外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在此种情况下,关于《合约交易协议》的有效性,需要结合外国法的查明来判断。 此外,中国是一个采取“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国家(即当适用外国法的内容将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将拒绝适用外国法)。《涉外关系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身就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概念,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其内涵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公共秩序的范畴内,即使约定适用外国法的《合约交易协议》,其有效性问题也存在适用中国法进行评判的可能性。 三、中国法项下关于合约交易有效性之分析 当合约适用外国法律时,对于合约交易的有效性,中国法律不便做出否定性评价;但如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律仍有适用的可能性。对此,笔者将结合现有的法规、判例,对中国法项下的合约交易的有效性问题进行如下分析,以供进一步分析,以供探讨。 1. 在中国法律项下,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三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与之相对应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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