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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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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大师 发表于 2022-5-21 20:13:06
  借款人失踪的,借款人未死亡,所以不存在继承人还款责任的问题。如果借款人失踪,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还债责任的问题,下面由上海拆迁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一、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吗
  1、借款人失踪的,借款人未死亡,所以不存在继承人还款责任的问题。
  2、如果借款人失踪,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 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二、借款人不见了怎样申请宣告失踪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 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通过人民法 院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 院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 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的人代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人失踪的,借款人未死亡,所以不存在继承人还款责任的问题。如果借款人失踪,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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