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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评估;物业质量评估;物业费测算评估;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第三方;物业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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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_ae0a3b8c44 发表于 2022-4-19 22:48:33
恒正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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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5810475306(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15810475306@163.com




恒正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北京,注册资金3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145号)、《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京建发〔2022〕75号)、《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物评协发[2019]1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相关业务。公司主营业务范畴: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顾问咨询、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顾问咨询、物业管理顾问咨询及培训、安全生产评估、招投标代理等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公司拥有强大的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专业团队,均拥有丰富的物业管理知识及多年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实践经验。作为北京市进入物业第三方评估监理行业的企业,公司邀请了多位行业专家带领评估团队开展评估工作。团队主要成员熟悉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库专家专业能力和技术特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备针对性的专家组成员,以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扎实的工作理论基础,为委托单位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专业化服务,为物业第三方评估监理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坚信,通过我们的规范、专业、系统服务,定能为您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让更多的人们充分享受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所带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从而推动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size=14.0000pt]第一部分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合作对象指引[size=12.0000pt]一、住建委及相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建委等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为高效履行法定职责,协调物业服务纠纷,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防范履职中的风险,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合作以下事项: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二)协助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协助建立健全和落实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四)作为第三方,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作为第三方,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依法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六)作为第三方,可受托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七)作为第三方,可受托参与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对物业服务现状进行评价,协助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八)作为第三方,可受托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并协助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检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九)作为第三方,可受托协助住建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检查,履行监管职责并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十)作为第三方,可受托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依法履约情况、服务现状、客户满意度等进行查验、调查和综合评价;
(十一)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2〕75号)要求,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以下事项:
1、参与住建委、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风险和信用评估工作,协助落实《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京建发〔2022〕75号 附件1、附件2、附件3);
2、参与住建委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项目物业服务联合综合监管评价工作,协助落实《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联合监管制度》(京建发〔2022〕75号 附件4)、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共治制度》(京建发〔2022〕75号 附件6);
(十二)住建委等相关部门、街道乡镇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的其他事项。
[size=12.0000pt]二、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为履行法定义务和企业发展需要,可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合作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对新建物业项目进行承接查验评估监理,并由第三方出具物业承接查验评估监理报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专业查验、评估监理,并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报告(摘要)在销售现场可向业主公示。
(二)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对建设项目前期物业服务进行质量评估监理,以了解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约定,以利于防范开发项目合同义务风险,有利于树立和促进企业品牌的建设;
(三)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对建设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维修项目进行巡检和评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和方案进行指导,确保物业项目过了保质期且符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维修项目进入启动程序,使用条件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利于防范开发项目合同义务风险,有利于防范并控制开发商额外资金的投入,有利于树立和促进企业品牌的建设;
(四)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进行顾问咨询和指导;
(五)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的其他项目。
[size=12.0000pt]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可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合作业务:
(一)业主大会成立、选举业主委员会顾问咨询;
(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顾问咨询;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委员会转化顾问咨询;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培训;
(五)小区业主自治管理顾问咨询和指导
(六)业主大会选聘物企顾问咨询;
(七)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
(八)物业项目承(交)接查验评估监理;
(九)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测算;
(十)其他需要评估监理的事项。
[size=12.0000pt]四、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监理;
(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测算;
(三)物业设施设备现状评估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顾问咨询;
(五)物业安全管理评估
(六)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评估;
(七)物业管理顾问咨询和培训;
(八)物业标准化体系文件建立指导;
(九)物业服务品控监理
1、物业企业品质(品控)管理外包 ;
2、物业服务客户满意度调查;
3、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监理 。
(十)物业招投标代理及标书制作;
(十一)其他需要评估监理、顾问咨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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