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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提取的合法途径及政策,以下是综合整理的信息,帮助您了解如何安全、地办理提取,同时避免违规操作风险: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防范和惩戒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办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八)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八)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直系亲属(单指父母、子女之间)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九)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为他人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三)以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四)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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