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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类型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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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014108 发表于 2021-11-4 23:55:40
  一般我们说到诉讼对于很多的非法学专业的人或者是说一把不太会接触到诉讼专业的人来说是一件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事情,其实通常我们说的诉讼一般就是说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相对应的诉讼公司诉讼就是归属于民事诉讼当中的。接下来就由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司诉讼的类型分为哪几类及其相关问题。
  一、公司诉讼的类型分为哪几类
  (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确权诉讼
  (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5)股东知情权诉讼;
  (6)股东表决权诉讼
  (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9)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10)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11)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11)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12)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13)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4)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15)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
  (16)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17)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1、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2、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3、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4、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5、公司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或忠实义务致公司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6、公司请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的诉讼;
  7、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8、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三)股东对股东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
  1、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1)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
  (2)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
  (3)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
  (4)股权转让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诉讼;要求出资不实或其他有出资瑕疵的股东民事责任承担引起的诉讼;
  (5)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或挂名股东转让股权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
  (6)因股权继承引起的诉讼;
  (7)因股东离婚分割股权产生的诉讼;
  (8)因股东分立或合并涉及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诉讼;
  (五)由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1)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3)公司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二、公司诉讼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公司诉讼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公司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按照这一原则,管辖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来确定,公司诉讼主体是判定管辖的基础和依据,只要确定了主体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辖法院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然而,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以及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其中特殊管辖又规定了因合同纠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的诉讼、因侵权纠纷的诉讼以及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诉讼等九种特别规定的诉讼。
  以原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管辖,主要考虑是主体的方便性,特殊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则不同,考虑的是案情。不可否认,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以案情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是科学的做法。
  三、公司诉讼的诉讼时效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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