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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交南宁社保机构,南宁社保公积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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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zhr301 发表于 2021-6-10 11:41:03
关键词:代缴南宁社保,南宁五险一金代买,南宁工资代发,南宁劳务派遣,南宁人力资源公司,咨询热线:13431007953(微信同号),QQ:852001335
试用期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约定试用期的,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2、试用期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条中还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试用的期限,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必须合法辞退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三天内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5、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由此看来,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6、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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