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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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相关要求,确保公共服务质量需要不断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规范的专门仲裁场所,是推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仲裁场所包括接待场所、办案场所、办公场所等。仲裁院中的接待场所包括立案接待大厅、导诉咨询室、来访接待室、文书送达室、群众等候区域、当事人仲裁服务区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区域等;办案场所包括审理庭(含大审理庭、中审理庭、小审理庭、独任审理庭)、调解室(含大调解室、中调解室、小调解室)、仲裁庭合议室、仲裁委员会评议室、证据交换室、仲裁员更衣室、当事人(代理人)等候室、证人(鉴定、勘验人)等候室、阅卷(翻译)室以及案卷档案用房等;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仲裁场所应当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
仲裁场所(指仲裁办案场所)应当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以维护仲裁场所安全和秩序,保障仲裁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仲裁公正,彰显仲裁权威。
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对仲裁庭纪律进行了相应规定。仲裁场所注意事项中,可以就禁止携带物品和禁止旁听人员提出进一步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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