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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社保代交公司,代买清远公积金,清远人力资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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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zhr301 发表于 2021-3-5 09:31:51
关键词:代缴清远社保,清远五险一金代办,清远工资代发,清远劳务派遣,清远人力资源公司,咨询热线:13431007953(微信同号),QQ:852001335
黄某于 2009 年初入职某公司做销售主管,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 年,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黄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做售前支持。黄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黄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黄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黄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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