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赞助推广网推广标签      禁止一切违法信息推广,否则封号。本站内容均为会员发表,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中国推广网

QQ登录

免注册,加入推广网

扫一扫,登录推广网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的金额该怎么偿还债务呢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w2018 发表于 2021-1-22 09:57:39

现在生活中,大多数人都知道贷款就要做抵押,但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该如何偿还债务!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首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显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获得充分的担保而有完全受偿的可能。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不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由于上述《担保法》第35条引发的争议性较大,新出台的《物权法》对该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允许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的价值,但是必须有新的担保人加以保证,这实质上是取消了《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数额不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强行规定,同时新增担保人的规定也顾及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阅读推荐:

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效力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7555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空间QQ空间
中国推广网 - 免责申明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推广行为,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站不提供和不存在任何金钱交易(本站管理账号发布的帖子除外),谨防上当受骗!本站唯一管理账号:推广网官方
3、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享有帖子相关版权并且依法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推广网提供免费推广,免费营销,免费发布广告信息的网络推广平台。
关闭

网站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扫描二维码
把此页分享给朋友

小黑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推广帮助|(京ICP备16009988号)

中国推广网(推广论坛)是免费网络推广平台||免费推广就上中国推广网

技术支持:推广网官方

中国推广网·免费发广告平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