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广网

QQ登录

免注册,加入推广网

扫一扫,登录推广网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私自处理抵押物有什么后果呢

[复制链接]
w2018 发表于 2021-1-13 09:34:23

在实际生活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下面催天下(cuitx)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私自处理抵押物有什么后果!

私自处理抵押物有什么后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抵押物直接抵偿债务/抵押物由债权人全权处理”违反了担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依据该条规定处分抵押物的同样是无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但是,本条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大混乱。对该规定的分析如下:

一、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抵押人与受让第三人签订的转让抵押物协议不因《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而无效。

多数认为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就是《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不得转让”规定。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在学理上,强制性规范可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

二、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即使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受到债务人清偿或受让人代为清偿,抵押权依然存在于已经被转让的抵押物上,抵押权仍然可以担保债权。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来保证所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虽然被转让,但抵押权并不会应为所有权的变更而消灭。因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一般物权対世权的特征。

以上就是私自处理抵押物有什么后果!相关法律知识介绍!生活中,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到催天下发布债权委托,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物业费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网贷催收,小贷逾期催收,民间借款产生的借条欠条催收等服务,平台有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

相关阅读推荐:

留置权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cuitx.cn/Help/Insurance/InsuranceShow.aspx?Id=87478



[backcolor=rgba(0, 0, 0, 0.6)]编辑




中国推广网 - 免责申明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推广行为,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站不提供和不存在任何金钱交易,请自行辨别,谨防上当受骗!内容真实性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3、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享有帖子相关版权并且依法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导致法律责任
4、投诉删除:侵权和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受理邮箱:admin@iaozi.com (或者点击网站底部联系我们)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空间QQ空间
中国推广网提供免费推广,免费营销,免费发布广告信息的网络推广平台。

扫描二维码
把此页分享给朋友

小黑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推广帮助|(京ICP备16009988号)

中国推广网(推广论坛)是免费网络推广平台||免费推广就上中国推广网

技术支持:推广网官方

中国推广网·免费发广告平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