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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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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018 发表于 2020-10-29 09:51:21

债务人有到期债务,不催促债务人要钱,致使债权人的债务无法清偿。这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跳过债务人去找第三人要求追偿,这是债权人的代位权,那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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