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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通报“齐泰互娱真的有挂吗”详细教程辅助工具。-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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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三张a 发表于 2024-9-7 02: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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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要求。为进一步帮助本市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工作者及科研管理人员了解成果转化政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经过前期精心筹划准备,目前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正式推出啦!
手册通过提问形式,提供了200个与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业活动紧密相关的实务性操作解答。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聚焦成果转化基础知识、转化方式、成果定价等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相关的主要政策;第二章以解读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政策为主,同时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引育、技术转移合同等问题进行解答;第三章面向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活动的实践问题,梳理了科技创业过程中的部分操作性知识。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从该条规定理解科技成果的概念,应该包括三层含义:
(1)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常是指采用学术研究、概念提出、试验探索、样品研制、迭代开发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2)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果具有实用性特点。一般来说,实用性的科技成果经过后续验证、中间试验之后能够形成产品或商品,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科技成果通常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均可视为科技成果。但商标、研究报告等知识产权不在科技成果的范围之内。
需要提出的是,《民法典》和《专利法》分别从技术合同和专利保护角度对科技成果中的“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作出了具体规定。技术成果强调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技术方案,其外延比科技成果要小一些。发明创造的外延比技术成果更小,它除关注实用性之外,更加重视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竞争和保护属性。
法律政策中的职务科技成果可结合不同法律政策的调整对象进行解释。
(1)职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职务技术成果。《民法典》第847条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因此,职务科技成果、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均是科研人员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或使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技术秘密作为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技术秘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关于“商业秘密”规定,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践中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方法、研发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技术信息。
(2)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技术秘密因属于保密信息而为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为权利人确立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防止泄露的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条款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制度、培训、告知等对员工、客户、访客等提出保密要求。
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标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以管理促创新,以保护强管理,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管理机构。建立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领导机构,协调知识产权信息、转化、人事、财务管理等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引育更多专业人才。
(2)明确战略规划,完善管理制度。结合单位科学研究战略,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登记、保护、转化等具体内容。制定知识产权归属、信息、保护等具体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3)强化宣传普及,提升保护能力。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开展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转化等工作。探索商业评估、专利分析、专利布局等市场化措施,在技术转移和技术推广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
(4)加强过程保护,及时处理争议。在论文发表、科技报告、技术推广、校企合作、成果转化、国际交流等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时协调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争议,处理与他人相关的纠纷。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民法典》和《专利法》的规定,认定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条件有两个,即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并无具体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规定,但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均是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类型,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界定,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单位。“本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
(2)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范围。“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技术开发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界限。“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①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要求,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利人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制定内部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署名科研人员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归属其所在单位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铭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0号)中认为:科研人员有在工作过程中通过自身学习、探索内化成个人能力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自由。
科研人员经验、技能的积累与单位密不可分,但并不必然导致研发人员在知识、经验、技能之上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归于主张权利的单位。因此,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单位外作出,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完成,其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尤其是科研人员所创办的企业中,存在以个人名义或以创业企业名义申报知识产权的情形。个别科研人员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制度文件,规定“科研人员如擅自以个人名义,或以关联企业等主体申报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合理,需要结合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职务科技成果和非职务科技成果的不同而不同。
(1)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民法典》等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权。《民法典》第849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②现金或股份奖励获取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根据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实施等方式的不同,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不同比例的现金或股份获奖权利;③优先受让权。《民法典》第847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④特殊权利。在职务科技成果所在单位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前提下,完成人还可能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2)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专利法》《民法典》等的规定,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知识产权申请权。《专利法》对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②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权。《民法典》第849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③技术合同订立权。《民法典》第848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有何特殊规定?
2022年《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可见,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有安全性要求高、申报新药或医疗器械周期长、与生命健康紧密结合等特点,对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定要求比高校和科研院所更为复杂,但结合前述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界定要求,仍然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认定方式进行合理认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这个定义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转化目的是提高生产力水平。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即把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一定过程实现商品化或产业化,提高消费者的生产和生活要求。
(2)转化的对象是实用性科技成果。将科学研究与应用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后续概念验证、样品试制、中间试验等实际生产服务活动,服务于产业进步。
(3)转化的过程具有复合多样性。在实用性科技成果基础上所开展的“转化”活动,既包括技术推广、技术扩散、合作实施、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活动,也包括技术试验、技术开发、应用生产等商品化的“成果转化”过程。
(4)转化的结果是发展新产业。只有做到“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方能看到“多大程度提高了生产力水平”的结果,也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需要提出的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已经限期淘汰等科技成果,不得实施转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科研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不得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及具体转化行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但是,相关法律政策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具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出技术成果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是,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往往是科研项目团队所有成员,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完成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知识产权证书所载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提交其所在单位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围。
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政策及科技成果转化实践,“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通常有三类人员:
(1)完成科技成果但未在知识产权证书上标记的人员。是指虽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贡献,但因各种原因未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中显名的人员;
(2)对科技成果后续研发和转化做出贡献的研发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后续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产品开发、商品应用做出贡献的人员;
(3)为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的交易推广、评价评估、模式设计、财税法律、投资融资、培育孵化等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可以制定内部制度,结合科研项目完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在参考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具体范围。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规定了自行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合作转化和作价投资五种方式,同时用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有如下6种具体转化方式: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复杂性特点,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采用单一形式,也可以各种形式并用,还可以与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等结合在一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以视作“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结合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和2023年市科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试点单位可以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提出的是,赋权活动仅仅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手段,并非一种具体转化方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由科技成果持有者运用自身资源和能力,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开展持续研发、产品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具有如下特点: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实施转化者重合,通常不发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转移;成果持有者独立承担转化风险;成果持有者获得全部转化收益,独享后续开发科技成果的权利。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种直接方式,有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推广,适用于那些拥有足够资源和能力、希望完全控制转化过程的科技成果持有者,但同时也要求科技成果持有者具有较强的市场运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需要的资金数量和失败风险较大,只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才可能拥有较强的持续研发、中间试验、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等能力,在自行实施转化上也拥有较强的实力。因此,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通常发生在较大规模的企业之中。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转让,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的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技术转让”,具有如下特点:转让方收取转让费,不与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直接关联;成果未来收益与风险,通过转让交易全部转移;受让方不仅要求掌握转让知识产权权利,也要求掌握未来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受让方需要支付的转让费用较多,需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科研事业单位作为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创新人才资源,但在成果的后续开发、中间试验、市场推广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科技成果转让一般发生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从而使科研事业单位的研究开发优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优势产生互补效应。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许可,是指被许可人通过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许可合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许可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技术许可”,它是境外技术转移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方式,具有如下特点:不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被许可人只获得使用权;当科技成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相对较小;有多种许可方式可供选择,可以灵活使用。
根据科技成果权利人授予使用权的权利大小及其范围,科技成果许可通常包括四种方式:
(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范围内对科技成果的实施享有独占使用权。合同约定的范围包括时间和地域范围,被许可方完全独占许可方使用权,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他人均被排除在外。
(2)排他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科技成果,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仍保留实施该成果的权利。
(3)普通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成果,同时保留许可方使用该成果,并可以允许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
(4)交叉许可。许可各方将各自拥有的成果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成果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将科技成果的价值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资本形式投入企业,取得企业的股份权益或股份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具体操作适用商法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和《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股东或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因此,据以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需要确定知识产权的价格,并将知识产权财产权转移到目标企业。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实质是将科技成果从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既可以利用科技成果与相关合作方新设企业,也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到已有企业。这种转化方式允许科技成果持有方将科技成果价值转变为企业股权,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享利益,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方式有如下特点:
(1)实现全链条转化。科技成果的开发、实施、运营形成“转化全链条”,有助于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产业化。
(2)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共享股权收益方式,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3)形成风险共担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风险,使成果持有者拥有投资者身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4)实施程序较为复杂。由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较多,实施程序也相对比较复杂。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合作实施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共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合作实施转化方式的特点有:有利于发挥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科研能力、市场开发能力上的互补作用;聚合多方资源,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与技术风险。
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可以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三技服务”)融合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活动中,推进合作实施转化。合作实施转化有多种操作方式,以下方式可以参考:
(1)成果转让+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转让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
(2)成果许可+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许可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当然,科技成果的许可可以有多种方式。
(3)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科研事业单位在转让或许可协议中,约定后续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合作实施转化是多元综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能够聚合不同合作方的优势资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成功率。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加速技术的市场化进程,合作方则可以获取先进技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三技服务”活动是指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活动。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也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三技服务”活动是否在科技成果转化范畴之内的基本要求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具体有如下三个条件:
(2)在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基础上开展“三技服务”活动是基本要求;
(3)可以将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条款作为“三技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可以在签订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合同后签订独立的“三技服务”合同。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结合具体项目需求,设计合理操作路径,与合作方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合同认定登记。
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是国家政策的重要导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1)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解决好“评什么”问题。坚持破立结合,按照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评价科技成果。着力破解“四唯”问题,完善项目评价、人才计划评审、职称评聘、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等各类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
(2)构建多主体参与多元评价体系,解决好“谁来评”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标准化绩效评价体系,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引导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发挥金融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
(3)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解决好“怎么评”问题。根据不同成果类型,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建立全周期评价机制,构建研发过程回溯、阶段性评价和后评估机制。创新评价技术方法,推广标准化评价和“以赛代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
(4)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解决好“怎么用”问题。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时需要考虑哪些要素?
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参考问题,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等创新主体,可以通过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探索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体系,实现市场条件下对科技成果交易价值的评判目的。
在具备价值评估条件前提下,可以参考以下要素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定价依据:
(1)技术成熟度。即科技成果在从实验室到市场过程中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2)技术创新性。即科技成果在理论、方法、技术或产品方面的突破或改进程度。
(3)市场需求度。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匹配度,包括潜在的市场规模和用户需求。
(4)产品竞争性。同类技术或产品市场对比竞争状况及科技成果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5)政策支持度。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是否有利于增进国家或地区的创新能力和产业进步。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吗?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探索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资产评估并非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经程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要求如下:
(1)不进行资产评估。科研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2)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研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因此,对于科研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的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可见,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定价的法定方式有三种:
(1)协议定价。通常意义上的“市场化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与意向合作方通过协商方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价格。
(2)挂牌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在有交易资格机构挂牌,征集更多合作方,以获得更高交易价格。
(3)拍卖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通过有交易资格的机构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最高应价者的定价方式。
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科研事业单位通常根据科技成果持有方与合作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确定定价方式。当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关人员与合作方无关联关系时,通常采用协议定价方式,反之则采用挂牌定价方式。拍卖定价方式在实践中较少采用。“关联关系”是指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合作方中持有股份或者担任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科技成果转化是否需要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019年《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1)科技成果转化无需审批备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2)涉密涉安成果转化需要主管单位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市财政局授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3)作价投资的国有股权授权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局授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原标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来啦!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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