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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拆迁小常识:高压线与房屋距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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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shoulu 发表于 2024-8-31 05:06:35

在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当中,经常有咨询者问及高压线与房屋之间的距离问题。为了解答大家的这一疑问,拆迁律师专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整理,现简要介绍如下: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让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的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得到的投资回报率也稳步攀升。https://www.zaiminglvsuo.com/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比较大计算弧垂及比较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比较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比较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八十八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高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比较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 不应小于40米

6-10KV线路 不应小于30米

IKV以下线路 不应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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