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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社保代缴正规公司,阳江五险一金代买,阳江人事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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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qhr2011 发表于 2020-9-21 1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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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不能写离职原因?高院判例来了!
   关宏宇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16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与关宏宇的劳动合同。
   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关宏宇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了两条: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关宏宇于2018年1月19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关宏宇的全部仲裁请求。
关宏宇对此不服,提出本案诉讼。
    起诉理由:离职证明写上离职原因,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司应当重开
    关宏宇诉称: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畴,对我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故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公司答辩:离职证明虽然有解除原因,但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不同意关宏宇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法律并未禁止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公司无需重新出具
二审法院:法律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也不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宏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宏宇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认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侵害了他的平等就业的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高院裁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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