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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aidushoulu 发表于 2024-7-24 05:33:29
咨询:“律师,我们家一套老宅子180平左右,因为修路拆迁只给五万块钱拆迁补偿。我们一直不同意,房子还没拆呢,能打官司不”对于眼前的压力,拆迁赔付标准是多少有著自己的应对方式,能够通过产品自身的品质打破困境,迎来新生。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1794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
律师:“拆迁补偿协议签字了吗”
咨询:“他们说现在签字,可以多给我们万块钱的奖励,我们就签字了。但是,对拆迁补偿标准我们不满意!”
律师:“……………”
一家人面朝土背朝天地劳作一辈子,辛苦攒下的一套房就这么被一份稀里糊涂的协议葬送了,当初的承诺也成了空口凭的“白条”,拿到手的拆迁补偿款可能连块地皮都换不回来。被迫成为失地农民,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工作没着落、生活保障,一次不合理的拆迁很可能就会让他们流离失所、食不果腹……
这样的咨询拆迁律师每天都会遇到几个,说在的,我们虽然对这些拆迁户抱以同情,但也必须要厉声指正他们普遍存在的“贪小便宜”心理。“贪小便宜吃大亏”并不是毫道理,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始终都在尽一切可能降低拆迁成本,那些看似莫大的“恩惠”其只是为了让拆迁户吃大亏的“小便宜”。
究竟,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安心签字
首先,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可知,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可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因此,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这里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但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施单位应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其次,拆迁补偿协议应以约定补偿为主,这里的补偿不仅包括补偿方式,也要明确具体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也有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货币补偿原则,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这里所指“类似房屋”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类似的房产。“市场价格”容易波动,为了避免滥用市场造成征收安置补偿不合理,上述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市场价格认定的具体时间,即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参考标准。如果选择产权置换,则需要市、县级人民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不仅包括上述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如果条件允许,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迁建安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以重置成本价为原则,包括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房屋的重建成本价要结合房屋的类型、规格、材质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估算房子的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不仅要依据宅基证上际记载的面积,也要结合际占地面积,合理估算区位补偿价。产权置换部分应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不能降低被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迁建安置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征收项目,唯有该地区确有条件提供迁建条件时,方能提出这一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比较后,拆迁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必须明确补偿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法律允许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进行协商,并鼓励征收方对积极配合征收者予以适当奖励,即拆迁补偿协议以双方合意为主。因此,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尤其在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时,如果没有明确交房时间、过渡期限,一旦征收方到期法交付置换房屋,仅凭微薄的过渡费根本没有办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对于拆迁补偿问题,透过征补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施条例可知,只要房屋的比较低价格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即可视为合理,反之则违背了征收补偿原则。征补条例中有单独的评估程序要求,所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对于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土地管理法施条例虽评估要求,但是如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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