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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明拆迁律师: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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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shoulu 发表于 2024-1-13 05:41:04

《宪法》第十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使前行有阻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也要不屈不挠,奋勇向前,在市场的大海里劈波斩浪,直挂云帆,竭力争先。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m.zaimingchaiqian.com/news/22534


这里的公共利益没有具体界定,但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这些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组织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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