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主要上市公司:高鑫零售(06808)、物美商业(08390)、拼多多(PDD)等 本文核心数据:临期食品行业政策汇总 1、政策历程图 从我国的顶层规划可以发现,在国家发展的早期阶段,保障粮食供给和基本生活消费品供应是满足人民幸福生活的主要目标;随着工业化程度加快,生产能力提升,促进零售和餐饮业的发展成为我国“十五”到“十一五”时期的重要课题;随着商品流通和市场调节机制逐步建立,零售商贸业态更加多元,保障食品安全和反对食品浪费成为下一阶段的重点关注内容。 2、国家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家层面临期食品行业政策汇总 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公开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对临期食品集中陈列、醒目提示,这是我国政府部门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正式使用“临期食品”这一概念,正式将临期食品引入了规制体系。但此时仅仅将“临期食品”概念提出,尚未对临期的期限做出界定。 直至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临期食品的专项政策,但关于临期食品处置和食品浪费等问题早已渗入我国多项重要文件。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提出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临期食品国家立法机制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关于临期食品的立法机制主要代表为《反食品浪费法》与《食品安全法》,根据内蒙古财经大学的学者常一方在《我国临期食品法律规制研究》中的分析,反食品浪费规制、食品安全规制中部分包含着临时食品规制成分,如要求对临期食品分类管理、特殊标识、保障食品安全等;还有部分包含着反食品浪费、食品安全的理念,如要求减少临期食品废弃带来的浪费、保障临期食品安全等。由于在最高立法层面上,临期食品的规制原则可大致归纳为保障食品安全与反对食品浪费,我国中央及地方的其他文件及规章便主要以这两个角度为基础进行延伸及补充。 ——国家临期食品界定标准尚未统一 对于临期食品的界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最早公布临期食品界定标准的是北京市于2011年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该制度也成为临期食品界定标准制定的主要参照,各地区规范性文件大多或直接采用,或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研反馈,对临期食品界定,选择“基于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的企业最多,其次是“基于企业规定或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再次是“基于保质期、微生物等科学检测的试验结果”。客观而言,由于食品种类众多,生产流程和工序各有千秋,难以用统一的标准去界定衡量食品是否“临期”,但是,对临期食品的界定不统一,极易造成监管疏漏,增加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同时增加临期食品的安全隐患,不利于行业向标准化、成熟化发展。因此,希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各地区的界定标准为样本广泛调查,科学合理地选取具有普适性的界定期限,尽快出台统一明确的“临期”标准。 3、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 ——中国临期食品行业省市政策政策热力图 通过对各省市临期食品行业政策的汇总梳理发现,从整体数量上而言,临期食品立法主要集中于地方层面,数量多于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积极性较高。 从分布上而言,上海的立法数量最多,其次是浙江和广西。 注:截至2023年2月13日,在北大法意上以“临近保质期”、“食品”为关键词搜索地方法规规章,统计政策数量结果如上。 ——重点省市临期食品行业政策汇总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中涉及临期食品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反食品浪费、食品安全以及文明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中。我国学者常一方在《我国临期食品法律规制研究》中总结发现,地方性立法及规章相对于国家层面的法规既有延续,更具创新,共性方面,如黑龙江、福建、贵州、上海、天津、北京、广州、陕西等地均在食品安全或反食品浪费的法规中规定要求设立专区(柜)或集中陈列;个性方面,如广州进一步细化规定散装食品类别内部生产日期区分,将义务主体扩大至社会福利机构与民政部门,并将建立销毁台账纳入食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中。总体而言,目前地方层面对临期食品的立法立规的积极性高于中央。 以上法律文件均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常委会通过。 注:以上规范性文件均由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零售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产业图谱、产业链咨询、技术咨询、IPO募投可研、IPO业务与技术撰写、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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