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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开发商说露台是属于我的,为什么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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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泽网络-香克斯 发表于 2022-9-15 11:48:04
  当面对开发商提出的
  “坐享地面式花园、楼顶花园、阳光房”
  这样的赠送条件
  恐怕很难有人不心动
  然而
  当到了装修的时候
  却被告知这个区域并不属于你
  是小区业主共有
  这又该怎么办呢?
  市区孙女士去年下半年买了某楼盘新房
  前段时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不料
  装修没不久
  就因封堵消防通道被人举报
  执法人员给孙女士
  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要求孙女士拆除露台上
  擅自搭建的违法建设部分
  孙女士买的房子客厅和餐厅分别附有大面积露台,只需进行部分封闭改建,就能多出一间房。
  孙女士称,买房时,房产公司说将这露台作为“赠送面积”送给她。不过,从设计图纸上来看,该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房产公司并不能将其单独出售。
  孙女士签下购房合同后,房产公司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让孙女士以个人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书,由施工单位对露台进行封堵施工,从而改变了原设计方案,这一改变使孙女士房屋的使用面积直接增加30%以上。
  孙女士感到很“冤”:封堵露台事实上是在交房前实施的,由房产公司一手包办操作。
  由于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同时封堵了消防通道,仍被执法部门认定违法建设,因此不得不进行拆除。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了解,该小区房屋户型由独栋、双拼、排屋、小高层等组成。据该小区物业公司魏经理介绍称,独栋、双拼、排屋的露台属于“赠送面积”,由于是私人空间,业主买房时曾得到过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可以封闭建阳光房,小区搭建阳光房的现象主要存在于独栋、双拼、排屋的露台、阳台。
  执法人员发现,业主因违法搭建被举报,其中多半是搭建顶棚、阳光房,而且主要集中在房产商“赠送面积”部位,如露台、阳台、地下室等,由于本身预留的可供改造的空间多,业主往往按照自己的意愿擅自改动,违法搭建的现象很容易发生。
  ✦
  “赠送面积”套路深
  ✦
  所有楼盘的总建筑面积在土地出让时已规划确定,所谓“赠送面积”实际上是开发商“偷面积”,部分“赠送面积”,要么通过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违法搭建起来,要么侵犯业主共有面积,如顶层露台、地下室空间等,根据《物权法》规定,这些空间属于该楼的全体业主共有。
  真正“赠送面积”的前提应该是所赠面积合法,且赠送人拥有合法产权,但“赠送面积”大都难以做到这一点。此外,“赠送面积”由于在产权证上无法体现出来,也为日后维权、抵押等埋下隐患。
  ✦
  普法小贴士
  ✦
  根据《民法典》及《建筑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都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执法人员提醒大家
  业主将开发商赠送的阳台、露台、设备平台等进行封闭的行为
  如果不在规划审批许可范围内
  就是属于违建
  被查处将面临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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