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赞助推广网推广标签      禁止一切违法信息推广,否则封号。本站内容均为会员发表,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中国推广网

QQ登录

免注册,加入推广网

扫一扫,登录推广网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供应东莞企业社保代理人事外包公司,东莞劳务派遣服务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fjlhr521 发表于 2021-2-5 11:11:04
职场人士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
有HR提到有一些员工提出了2N+1、2(N+1)的计算方式,问我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必须明确,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专业人士”误导所致。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最容易被误读的是什么情况下要“+1”,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的所谓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6条,即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7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8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39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0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41条关于裁员的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40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41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支付2N,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当然,不管N、N+1、2N、2N+1、2(N+1),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用人单位愿意多给钱,法律并不干涉。
东莞社保代缴服务流程:
1、初步咨询:接受客户咨询,解答客户问题,初步建立合作意向;
2、业务洽谈:跟进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洽谈合作事宜;
3、确定外包类型: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外包类型及相关服务事项;
4、签订外包协议:根据外包类型进一步协商协议条款,签订外包服务协议;
5、开展外包服务: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工作档案、法律咨询等。
6、履行外包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提供相应服务,结算相关费用。
骏伯人力集团介绍
      成立于2003年3月17日,是中国国内有知名度的人力资源公司之一,是人力资源行业NO1品牌(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总部广州。2009、2010、2011连续三年荣获“守合同,重信用”,是中国网点覆盖全国68省市、全广东21地市的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派遣及社保缴费地区缴纳方案。欢迎致电咨询相关业务!
        骏伯人力集团全国网点200多个,覆盖全中国大陆31省份!提供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工资代发、代签员工劳动合同、代办生育险等服务!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东莞)有限公司
联系人:招先生
直线固话:0757-83357928
手机微信同号:15816927432

办公Q Q:2856957353
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5号联讯大厦六楼603室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空间QQ空间
中国推广网 - 免责申明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推广行为,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站不提供和不存在任何金钱交易(本站管理账号发布的帖子除外),谨防上当受骗!本站唯一管理账号:推广网官方
3、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享有帖子相关版权并且依法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推广网提供免费推广,免费营销,免费发布广告信息的网络推广平台。
关闭

网站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扫描二维码
把此页分享给朋友

小黑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推广帮助|(京ICP备16009988号)

中国推广网(推广论坛)是免费网络推广平台||免费推广就上中国推广网

技术支持:推广网官方

中国推广网·免费发广告平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