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赞助推广网推广标签      禁止一切违法信息推广,否则封号。本站内容均为会员发表,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中国推广网

QQ登录

免注册,加入推广网

扫一扫,登录推广网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19103233241 发表于 2021-7-29 16:40:20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11日至20221231日。
二、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41日至202212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其中,自202141日至202112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第一条规定:201712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一、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2019820日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税〔20189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21日起执行。  
四、印花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第一条的规定:2014111日至2017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第二条规定: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筹税2.jpg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空间QQ空间
中国推广网 - 免责申明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推广行为,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站不提供和不存在任何金钱交易(本站管理账号发布的帖子除外),谨防上当受骗!本站唯一管理账号:推广网官方
3、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享有帖子相关版权并且依法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推广网提供免费推广,免费营销,免费发布广告信息的网络推广平台。
关闭

网站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扫描二维码
把此页分享给朋友

小黑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推广帮助|(京ICP备16009988号)

中国推广网(推广论坛)是免费网络推广平台||免费推广就上中国推广网

技术支持:推广网官方

中国推广网·免费发广告平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