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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还在畏惧村委会那些人这5件事就算村长下令也权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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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shoulu 发表于 2024-5-2 05:24:47

【开过村民会议吗这或许是村委会比较大的权力】更重要的是,房屋被街道非法强拆怎么处理做成了产品当中的战斗机,不惧任何竞争对手的攻击。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071


我们知道,村民会的性质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不算行政机关,在未有法律或者上级机关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而“村民自治”的主要现形式就是召开村民会议,有事大家商量着办。《村民会组织法》第2条指出,村民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而根据该法第24条的规定,村民会议能够决策很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譬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等。

那么村民会议究竟应该如何召开呢法律主要强调了以下几点: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2村民会议由村民会召集,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3参会人数应当达到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分之二以上的户(以户口簿算)的代表参加;

4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等重大事项。

然而在践中却有村民向在明律师诉苦,称其从小长这么大就没被通知过召开村民会议。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似乎都是在由那些“村民代表”关起门来决定,村民们只有“按决议做”的份儿。

显然,此种状态下的“村民自治”是假的,村民的意愿被少数几个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代替表达,各种征拆领域的矛盾纠纷也由此而生。

【以下5件事就是村长下令也权干】

即便村长在现中很有权力,但其利用与村民“信息不对称”的所获势(别忘了,村务可是要依法公开的)之行为也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

1村委会权查处、拆除农村建筑;

这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还需要县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参与认定。村委会比较多只能从旁帮忙、辅助,但权以自己的义作出任何“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2村委会权将承包地“以租代征”用作建房、建厂;

“以租代征”是典型的土地行为,系对农用地性质的直接改变,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重的会危及粮食安全。村民若发现此问题可向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履行查处职责。

事上,即使是村民之间就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需要村委会审核后报请乡镇审查,村委会自行做主也是存在法律隐患的。

3村委会权以“村民自治”“风俗习惯”为由剥夺女性村民的征地补偿权益;

“村民自治”决议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只要同为一“户”的成员,女性村民的字也应当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被写在本上,遇拆迁自然有补偿安置。

4村委会未经批准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更权对农民住宅施帮拆;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是村委会单方面就能做出的,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也就是县级批复。

泛滥成灾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上是村委会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村民对此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到时收回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村委会自行举证加以证明。

一些地方的村委会会据此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村民,要求其房交地。村民只要积极应诉就有救济权利的希望。但论如何,帮拆是的,村委会更权在未经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村民的房屋。

5村委会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区、县才有权作出的征收文书。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决定权属于县级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也权作出这样的文书,何况村委会。

践中那种盖着村委会印章的“补偿安置决定”严重欠缺法律依据,更没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作用。不顾自身职权而盲目“抄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专业用语并不能使村委会的这类行为合法化,反而显得贻笑大方。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村委会也好,村长也罢,都是替村民服务的“贴心人”“娘家人”,而不是被选举出来管制村民的“官员”。未经告知权利和有效沟通就将一些涉及房屋、土地的决议事项硬塞给村民,甚至惦记着收回村民的土地,拆除村民的房屋,这样的村委会才应当在法律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裁下瑟瑟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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