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赞助推广网推广标签      禁止一切违法信息推广,否则封号。本站内容均为会员发表,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中国推广网

QQ登录

免注册,加入推广网

扫一扫,登录推广网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常识法院不给立案又不出具书面材料怎么办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baidushoulu 发表于 2024-4-19 00:24:16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当怎么办呢除了国内,房屋拆迁赔偿的分配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3999


首先,笔者认为,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张。需要和立案庭法官核不予接收材料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立案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更正,立案庭需要一次性告知立案当事人。由当事人按照立案庭指引补充或者补正材料而后提交,要求现场立案。但是践中也不排除,在立案材料齐备而立案窗口故意不予接收的情况。这个时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且出具的裁定书应当明确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对该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救济。

其次,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形的出现。就是即便立案材料齐备,也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立案庭出于种种原因就是不肯接收材料予以立案,更不肯出具书面裁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建议可以考虑通过邮寄立案的方式向法院立案庭邮寄立案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首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近期,在笔者遇到了一起民事案件中,地方基层法院就对立案当事人的材料拒绝接收并不予出具书面裁定。面对这种情形,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先通过邮寄立案的方式固定立案的事,而后随即向地方检察院提请了立案监督程序。在检察院收到材料,为了了解案情,顺利公正监督立案工作,召开了检察听证会。本案经笔者于听证会现场充分阐述要求立案的理由后,经休庭评议,由听证员一致作出结论,要求法院依法接收立案材料,予以立案。

在此,笔者提示您,民事诉讼,如果原告正确列明身份、其起诉具有明确的被告且诉讼请求及事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首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如果是想要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不予接收立案材料或接收立案材料后迟迟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在此,笔者建议:您可以尝试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上一级法院直接提交立案材料并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受理案件或者由上级法院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立案监督申请材料,建议您同时保留邮寄底单,时查询了解监督材料的签收情况,以备与监督法院随时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空间QQ空间
中国推广网 - 免责申明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推广行为,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站不提供和不存在任何金钱交易(本站管理账号发布的帖子除外),谨防上当受骗!本站唯一管理账号:推广网官方
3、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享有帖子相关版权并且依法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推广网提供免费推广,免费营销,免费发布广告信息的网络推广平台。
关闭

网站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扫描二维码
把此页分享给朋友

小黑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推广帮助|(京ICP备16009988号)

中国推广网(推广论坛)是免费网络推广平台||免费推广就上中国推广网

技术支持:推广网官方

中国推广网·免费发广告平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